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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企业职工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26 03:4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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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昌企业职工参保人员遗属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发放标准及月数:一、丧葬补助金标准: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二、抚恤金标准: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三、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根据本人

南昌企业职工参保人员遗属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发放标准及月数: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

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三、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缴费的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3)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4)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四、退休人员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发放月数为9个月;

(2)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原按(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发放月数为9个月。

(上述文号对应的文件名如下:)

(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府厅发〔2011〕38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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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企业职工参保人员遗属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条件、领取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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