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
为办好“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民生实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同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贴。
二、实施内容
(一)服务对象
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服务内容
1.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家庭账户。
2.为特困人员发放特困供养金。特困供养金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账户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3.为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根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受托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三)服务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9-12月)
参考上半年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拟定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等,测算全省资金支出总额,编制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二)实施阶段(1-6月)
6月底前,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提标提补配套文件,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各县区做好提标提补工作落实。
(三)验收阶段(7-12月)
通过日常跟踪、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各地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四、资金安排
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照料护理支出,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责任主体
(一)部门责任领导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 欧阳海泉
(二)牵头单位责任处室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局,负责人:聂焱;经办人及办公电话:李敬涛,0791-86253836。
(三)实施主体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
六、完成时限
6月底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坚决扛起兜底民生保障的政治责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提标提补任务按时限完成。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地区高于省级标准的,应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对提标提补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采取通报、督办、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实事落地不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