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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20 18:27:1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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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1、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1、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1、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2、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

1、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患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

1、有关工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其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

2、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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