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注:南昌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南昌市客运管理处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3、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注:南昌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6、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7、南昌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8、南昌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9、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注: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客运管理处公告作废。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5)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6)因重大交通或客运违章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处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1)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2)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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